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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硕士生导师工作手册
日期: 2020-05-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本任务。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是搞好研究生教育的基础和关键,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的教育和培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加强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提高导师队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负责既定方向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和教育工作的教师,导师承担着对所带硕士生制定培养方案、实施专业课程教学、指导硕士生学位论文、进行个别辅导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职责。

第三条遴选导师要有利于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按需设岗,动态管理,确保质量。

第四条导师既非固定职务,也非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第五条导师通过遴选产生。根据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学校对遴选出的导师实行聘任制,参加选聘教师的学科必须是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学科。

第六条建立一支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合理,团结、进取、敬业的高素质导师队伍。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导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遵守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八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引导硕士研究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高研究生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素质,尤其是要使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教育研究生遵纪守法,爱国爱校,尊师重教,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导师还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学科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九条导师负责协助所在学院制定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承担研究生培养的教学任务,并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实事求是地做出成绩评定;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日常管理、中期考核工作、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写作,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对于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导师负责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过程,做好论文指导各环节的工作。指导研究生正确选题、查阅文献、审定开题报告和论文工作计划,帮助解决课题研究中的困难,注意培养研究生联系实际、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观点;培养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好学位论文的终审和把关工作;按照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督促硕士研究生做好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导师要审定和检查研究生的外出学习计划,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支持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区内外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强对研究生在校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的监督指导,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并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工作所收集的原始素材、研究数据、发表的科研成果没有政治错误和学术问题,尊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署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导师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研究生培养标准,做到既教书又育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小论文出现政治错误或者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导师可以向学院和学校提出招生考试科目的建议,做好招生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提出录取意见,把好招生录取质量关;做好毕业硕士研究生的总结、鉴定等事宜;指导和帮助研究生择业。

第三章遴选导师条件

第十四条满足下列条件的教师,可以申请学校的导师。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任职2年以上者;

3、至少具有硕士学位(1970年及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能开设研究生课程;

5、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2周岁。新增硕士点导师的学位和年龄经学校研究可适当放宽。

6、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和专长,是本学科、专业的学术骨干。

7、身体健康,能够完成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的工作任务。

8、申请学术型导师的科研条件必须满足其中之一:近三年以来主持厅局级(含厅局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在本专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以第一参与人撰写本专业学术著作(含专著、教材、译著、编著等)1部;或获得自治区级科研成果奖1项。

9、申请专业型导师的科研条件必须满足其中之一:近三年以来主持厅局级(含厅局级)及以上面向基础教育或行业领域的课题1项;或在本专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独著或以第一参与人撰写教材、教参、译著、编著等1部;或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获得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

第十五条导师遴选程序如下:

1、凡符合导师遴选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喀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学位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及初评,将初评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核实并汇总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的视为通过,发布增列导师的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导师名单。

5、新增列导师列入学校下一年度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参与招生的有关工作。

6、新增列硕士点的学科负责人和各方向负责人(以硕士点申报表为准)自然增列为该专业导师,由研究生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7、已具有学术学位导师资格的教师可直接向专业学位所在学院申请专业学位导师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已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拟增列学术学位导师按导师遴选程序进行。

8、学校吸引人才政策引进的人员,来校前己是硕士导师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增列为该专业导师。

9、学校导师的增列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5—6月期间进行。每年的具体遴选时间另行通知。

10、外单位提出申请担任兼职导师的人员可向有关学院提出申请,按照上述遴选条件和程序要求进行。

11、遴选的导师在招生中落实了指导硕士研究生任务的,由学科所在学院的院长进行聘任,颁发喀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聘期为三年,在聘期内履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解聘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其硕士导师的聘任:

1、政治立场不坚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有严重的政治错误。

2、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对本人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导致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对研究生管理松懈,导致所培养的研究生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无,指导的。

4、培养的研究生,其毕业论文连续2篇不合格,或者在自治区及国家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论文抽查评审中出现不合格;

5、在科研工作中缺乏科学态度,弄虚作假;连续3年无新的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

6、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学位点和学校的声誉。

7、因本人原因连续三年未招硕士研究生者。

8、由于健康等原因,确已无法履行导师职责,本人提出申请者。

第四章硕士导师的考核

第十七条定期对导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可适当增加研究生招生名额,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停止其招生资格。

1、学院主管领导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2、导师定期向学院汇报所带研究生的学习及思想情况、培养工作的进展情况。

3、导师每年应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接受考核,报告履行导师职责、开展教育教学和培养工作的基本情况,以作为导师考核工作业绩的依据。

第十八条导师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思想:主要考核政治素养、职业操守、学术道德、敬业精神以及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2、学位点建设:主要考核参与学位点管理情况,参与制定学位点发展规划情况,参与制定所属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情况。

3、人才培养:主要考核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情况等。包括指导选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计划、开展调查研究、检查论文进展等情况;中期考核及毕业前对硕士研究生政治、业务鉴定总结情况;面向全校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所作学术报告情况。

4、科学研究:主要考核聘任期内科研业绩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

(1)在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2)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3)在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主持院级及以上课题1项。

(4)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教材、教参、译著、编著等著作1部。

(5)获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1项。

(6)任期内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自治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7)任期内培养的研究生获得自治区学术论坛三等奖及以上。

第十九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如下建议和意见:

(1)对于考核合格,可继续招收硕士研究生;对于履行导师职责好的硕士生导师应予鼓励,优先考虑招收硕士生。

(2)对于不履行导师职责的,考核不合格,暂缓招生,一年后再考核。第二年考核合格,可继续招收硕士研究生;考核仍不合格,取消硕士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硕士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直接取消硕士导师资格。

第五章导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需要,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导师及其招生限额。

第二十二条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鼓励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多、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多招收研究生,尤其是鼓励少数民族导师招收汉族研究生,汉族导师招收少数民族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并报研究生处。

第二十四条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第二十五条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或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且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联合其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聘任的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我校的管理,并履行我校导师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和相关学院定期组织导师岗位培训,支持导师的学术交流、访学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对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奖励。导师对研究生发表的各类论文均具有指导责任,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学校在引进教师和调配教师时应根据学科发展和学位点建设需要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使导师队伍在年龄、职称、学历和专业特点等方面形成合理的梯队。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位点、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和解决导师在工作、学习、思想和生活上存在的各种实际困难与问题,促进导师队伍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或规定,并报研究生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研究通过后公布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30日

研究生基本信息

姓 名

学 号

研究生1吋照片

就读

类型

全 日 制□

非全日制□

婚姻

状况

已婚□

未婚□

就业

状况

已就业□

未就业□

就读专业

修业年限

研究方向

关键联系人姓名

关键联系人

电话

家庭地址

入学前学习及工作经历

就学意愿、兴趣与特长

培养设想

与修读建议

培养设想

与修读建议

建立指导关系时间

研究生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院部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重要变更

事项备注

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

确定指导关系的学生应向导师提供本专业统一印制的培养方案(一式二份,一份学生自己留存)。

此处为研究生个人提供的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查询打印的培养方案的粘贴线。

导师对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执行要求与建议

研究生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研究生个人修读计划

确定指导关系的学生应向导师提供本人修读计划(一式二份,一份学生自己留存)。

此处为研究生个人提供个人修读计划的粘贴线。

导师对研究生个人修读计划要求与建议

研究生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研究生思想品德与科学道德教育工作记录

时 间

地 点

工作方式

个别□

小组□

教育主题与内容

工作成效与问题解决措施

被指导学生签名

研究生课程修读指导工作记录

时 间

地 点

工作方式

个别□

小组□

教育主题与内容

工作成效与问题解决措施

被指导学生签名

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指导记录

时 间

地 点

工作方式

个别□

小组□

主题与

内容

工作成效

问题解决措施建议

被指导学生签名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记录

时 间

地 点

工作方式

个别□

小组□

主题与

内容

工作成效

问题解决措施建议

被指导学生签名

研究生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记录

时 间

地 点

工作方式

个别□

小组□

主题与

内容

工作成效

问题解决措施建议

被指导学生签名

研究生学业成绩信息登记

确定指导关系的学生应向导师提供个人学业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学生自己留存)。

此处为研究生个人提供的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查询打印的成绩单的粘贴线。

姓名

学号

专业

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完成情况

公共课、学科公共课、专业课、补(辅)修课等是否按计划完成,且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未达到要求课程的后续修读要求等。

研究生个人修读计划完成情况

学生与导师合作制定的个人修读计划是否全部完成,完成的质量与效果等。

续上表

研究生个人科研工作及活动情况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持、参与的科研项目,参加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信息填写要求参照学校科研统计。

研究生个人科研成果情况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申请的专利等。信息填写要求参照学校科研统计。

研究生个人学业与科研获奖情况

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的学业与科研奖励等。信息填写要求参照学校科研统计。

研究生在学期间外、汉语成绩达标情况

类目

成绩

达标情况

类目

成绩

达标情况

备注

CET4

□是

□否

MHK

□是

□否

CET6

研究生在学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及奖惩情况

导师对研究生个人学业及科研能力的基本评价

是/否达到毕业条件;是/否达到学位申请条件。

研究生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研究生导师工作学期小结

被指导学生签名

研究生所在院部主管领导签名

研究生导师工作学年总结

指导学生人数

其中

应毕业人数

延期未毕业人数

实际毕业人数

实际毕业生中

授予学位人数

被指导学生签名

研究生所在院部主管领导签名

研究生导师任期工作评价

综合评价导师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有无违背职责要求和职业道德情况,导师所指导研究生思想政治、学业表现等的总体概述和评价。

综上,该导师任期工作质量等级为:

研究生所在院部主管领导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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